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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beat365官方APP教职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4-29     点击数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校纪校规,维护学院正常秩序,规范对教职工的纪律处分, 督促教职工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学院的各项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教职工是指我校在职的全体教师、职员、工人。

第三条 对违规、违纪教职工进行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违规违纪人员所犯错误的性质和情节的轻重,参照本人的平时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程度给予适当的处理。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违规违纪行为处理种类

第四条 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按其情节轻重程度依次给予下列处分:

(一)诫勉谈话;

(二)警告;

(三)记过;

(四)降级或撤职;

(五)留校察看;

(六)解聘。

第三章 违规违纪处理运用规则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对教职工因故意违纪受处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校纪处理的, 要从重处理。

(二)在两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四)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检举揭发、提供证据材料的;

(五)包庇同案人员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它从重情节。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七条 教职工同时有两种以上(含两种)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

第四章 主要违规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八条 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诫勉谈话”处分:

(一)在校园等公共场所扰乱公共秩序,事后有所认识的;

(二)无故或未经批准不参加教职工大会、各类学习或研习活动,累计两次(含两次)以上的;

(三)损坏学校的公共设施,事后有所认识并能及时赔偿损失的;

(四)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延误本单位工作的;

(五)其它违反学院规章制度,情节较轻,未造成一定后果的。

第九条 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它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 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的;

(二)有意损坏学院公共设施,但事后有所认识并能及时赔偿损失的;

(三)搬弄是非、破坏团结、无理取闹、影响工作的;

(四)在公共场合打架,造成不良影响,事后能认识错误的;

(五)工作中办事拖拉、推诿,未按学院规定的程序办事、处理公文、组织会议,或不执行学院有关文件、规章制度的;

(六)未完成学校规定的授课工作量、听课任务,或不认真参加教研室活动的;

(七)有严重浪费学校水、电等资源行为的;

(八)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十条 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一)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二)玩忽职守、工作拖沓、弄虚作假,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 2000 元-5000 元或造成较严重影响的;

(三)违反教学规定,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的;

(四)贪污、盗窃、挪用、侵占学校、集体财产,挥霍公款的;

(五)行贿、受贿或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六)未遵守学校考勤制度,一个月旷工达一天的;

(七)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造成较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第十一条 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给予“降职或撤职”、“留校察看” 及以上处分:

(一)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二)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及工作考核、岗位聘用、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三)在职称评审中有伪造学历、资历、科研业绩、年度考核等次、工作实绩(专利)证书(证明材料)等行为的;

(四)工作中严重失职、渎职造成消防、环保、生产、食品卫生等安全事故,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 5000 元以上,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五)工作岗位变动时,故意不交接(故意删除或损毁电子、纸质的工作信息资料),或资料交接不全、工作交代不清,影响后任人员正常工作的;

(六)擅自以学校、校内部门的名义对外发布公告、信函、新闻,举办活动或者擅自以学校、校内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

(七)泄露国家或学校工作秘密,违反规定私自留存或者遗失重要文件、信息或者资料的;

(八)无理取闹、纠缠、谩骂或恐吓、威胁他人,影响工作和公共秩序的;

(九)未遵守学校考勤制度,一个月累计旷工达两天的;

(十)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第十二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视其情节给予“解聘”处分(即学院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三)未遵守学校考勤制度,一个月累计旷工达三天的;

(四)在应聘中有提供伪造学历、资历、科研业绩、工作实绩(专利)证书等证明材料,剽窃他人成果等行为的;

(五)在“留校察看”期内未有改正表现,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

(六)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七)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

(八)其它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十三条 教职工发生教学责任事故的,依据《英国beat365官方APP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版)》规定执行。

第五章 处分决定的执行及期限

第十四条 教职工受到“警告”处分,处分期限为 3 个月,一年内不得晋职、晋级;当学年考核档次不得为优秀;职称评审时延迟一年申报。

第十五条 教职工受“记过”、“降级”、“撤职”处分,处分期限为 6 个月, 两年内不得晋职、晋级;当年考核为基本合格;职称评审时延迟两年申报。

第十六条 教职工受“留校察看”处分,处分期限为 12 个月;三年内不得晋职、晋级;职称评审时延迟三年申报。处分期满后,根据其表现,重新明确职级,处理期间如再出现违法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教职工受到“降职” 、“撤职”、“留校察看”处分期满后不恢复原职务。受到“解聘”处分的,我校不再重新录用。

第六章 与纪律处分相对应的经济处罚

第十八条 教职工受到“警告”处分的,从事发当月起停发本人 3 个月绩效考核奖金。

第十九条 教职工受到“记过”、“降职或撤职”处分的,从事发当月起停发本人 12 个月绩效考核奖金。

第七章 处理程序

第二十条 各部门发现所属教职工有上述违规违纪行为,应及时介入,组织调查,不得推诿,并及时向领导报告。同时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建议,报学校人事室。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处理建议的,有关责任人和部门领导应承担失职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人事室对违规违纪教职工所在职能部门提出的处理建议进行审核。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请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书面处理决定书必须送达被处分

者本人。决定书由人事室和被处理人所在部门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送达。

第二十三条 受处分者及与处分事件有关人员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报校申诉委员会。校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复核申请后一个月内,给予书面答复。但在复核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经复核,确属处理不当的,报院长办公会研究讨论,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受“警告”、“记过”、“降级或撤职”、“留校察看”纪律处分的,在处分期间能改正错误,表现良好可在处理期满后申请解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 解除纪律处分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纪律处分期满后,受纪律处分教职工个人可向所在的单位(系、中心、处、室等)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并填写《解除处分申请表》及受处分期间的工作汇报,所在单位根据当事人在受纪律处分期间改正错误的表现,提出按期解除纪律处分或者适当延长解除纪律处分期限建议,上报人事室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提请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二) 教职工按期解除或适当延长解除纪律处分期限后,学院应及时行文,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学校已有的其它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若与国家出台的新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室负责解释。

(原文见炎职院〔 2021〕9 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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