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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考勤及请假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4-27     点击数量: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强化教职工岗位意识和服务意识,完善学校教职工考勤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使全校考勤和请假规范统一,有章可循,根据国家、江苏省等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现对学校教职工考勤管理有关规定修订如下: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一条 考勤对象

学校全体教职员工。

第二条 考勤办法

一、考勤是教职工年度考核、岗位聘任、工资晋升、津贴及各项福利发放的重要依据。

二、全体教职工必须遵守学校上下班制度,每天四次进行指纹、人脸打卡。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离岗;工作中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三、人事室每月根据考勤机考勤记录和有关报表进行汇总,于次月 5 日前公布上月教职工出勤情况。

四、在学校规定的上班时间内未出现任何迟到、早退、请假(公假除外)、旷工者,学院给予全勤奖 20 元/月。

第三条 请假审批权限

一、中层干部及以上人员请假

中层干部及以上人员请假,填写《教职工请假单》后,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并报人事室备案。职能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院长请假后报院长审批;副院长向院长请假;院长向董事会请假。

二、其他教职员工请假

1. 教职员工请假半天以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人事室备案。

2. 请假 1 天(含 1 天)以上 3 天以内的,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室备案。

3. 请假 3 天(不含 3 天)以上的,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人事室、分管院长签署意见后,报院长审批。

第四条 请(销)假程序

一、请假

教职工无论因公假(因公外出,包括经学校批准的国内外进修、学习、攻读学位、讲学、函授面授等)、私假(事假、婚假、产假、探亲假、工伤假、丧假) 不能正常工作,必须按规定请销假。请假时由本人填写《教职工请假单》,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按照审批权限报批。请假获得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岗。因突发情况无法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及时通过适当方式请假,假期结束后及时按程序补办请假手续。请假包含休息日、非法定节假日时,休息日与非法定节假日计入其中。

二、销假

休假期满或休假未满提前回校工作时,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前往人事室在销假单上签字认可)。需续假的要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第三章 假期类别

第五条 病假

教职工因病不能正常工作的需请病假。请病假时应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开据的诊断证明。未请假的,按旷工处理;无医院诊断证明的,按事假处理。在外地患病的,应通过适当方式及时请假,回校后凭当地县级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补办请假手续。

一、病假期间的待遇

全年病假连续医疗期间在 6 个月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列实施细则》第五章第十六条关于疾病、非因工负伤、非因工残废待遇的规定,按下列标准支付病假工资:在我校工龄不满 2 年者,为本人工资(工资栏目中的基本工资,下同)60%;已满 2 年不满 4 年者,为本人工资 70%;已满 4 年不满 6年者,为本人工资 80%;已满 6 年不满 8 年者,为本人工资 90%;已满 8 年及8 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 100%。全年病假连续医疗期间超过 6 个月的,从第 7 个月起,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病假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发放。

二、其它情况说明:

1. 试用期的人员在试用期间病假超过半个月的,试用期相应延长。

2. 有行政职务的人员在病假期间,停发本人的职务津贴。其行政职务工作由院长批核他人代理。

第六条 事假

教职工因个人或家庭紧急事务必须在工作时间处理的,可以请事假。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须征得请假审批权限中相关领导同意后办理补假手续。

第七条 婚假

教职工本人结婚可以请婚假。请婚假需提供结婚证明。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 周岁,男 22 周岁)结婚的,可享受 3 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的(女 23 周岁,男 25 周岁),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婚假包括双休日和非法定假日,原则上婚假需在领取结婚证后 3 个月内休完。在探亲假期间结婚的, 不另给婚假。再婚的不享受晚婚假。婚假期间待遇不变;超过规定时间,有请假手续的,按事假处理,无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第八条 丧葬假

教职工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逝世时,可请丧葬假。丧葬假期为三天。丧葬假期间待遇不变,超过规定时间的,有请假手续的,按事假处理, 无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第九条 探亲假

在我校工作的外省未婚教职工可享受探亲假。探亲时间应该安排在寒暑假。特殊情况在其它时间请假的,按事假处理。外省籍未婚在我校工作的教职工,每年可报销一次往返家乡至涟水车费,须实名制票据予以报销;报销车票的标准同出差标准;途中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出租车费不予报销。车票当年报销有效。每年 3 月、9 月为探亲车费统一报销时间。

第十条 产假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教职工请产假需提供医院诊断证明与婴儿出生证明。

第十一条 工伤假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考勤异常处理第十二条 迟到、早退及其处理

一、未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记“迟到”或“早退”;上班不认真遵守坐班制度,中途离岗 20 分钟以下累计达两次折算为旷工半天,40 分钟以上者,以旷工半天处理。

二、处理

1、当月迟到或早退 2 次及以下的,由本部门批评教育;

2、当月迟到或早退 3 次及以上的,每超一次扣款 10 元,在次月工资中予以扣除;

3、凡因迟到、早退产生扣款记录的,当学年度考核不得为优秀。

第十三条 旷工及其处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旷工:

1. 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擅自缺勤的;

2. 未按本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或不能提供有效诊断证明,擅自以治病、养病为名不上班的;

3. 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以书面通知为准),未按期到调整后的工作岗位上班的;

4. 未经系部、中心、教务处及分管院长批准擅自停课、调课、请他人代课的(每 2 课时折算为旷工半天);

5. 进修、培训、境外研修期间未办理任何手续逾期不归的;

6. 请假事由确系弄虚作假的;

7. 本人要求调动工作或辞职,被批准之前无故不上班的。

二、处理

1. 旷工按日扣发工资(包含工资栏目中基本工资、学历津贴、职务津贴、职称津贴、工龄津贴)。并根据《英国beat365官方APP教职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试行)》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 一学期旷工累计达 3 日的作自动离职处理;

3. 凡有旷工记录的,当学年度考核等级为不合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因工作原因造成教职工不能及时打卡、签到者,由当事人在次日以书面形式(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长签字)将考勤异常情况说明表及时上报人事室,逾期无效。

第十五条 由于部门未能及时向学校人事室报送当月考勤情况造成误扣教职工缺勤工资的,由本部门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冲突,以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教职工考勤及请假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人事室负责解释。

附件:

1. 《教职工请假单》

2. 《教职工打卡异常单》

                                                                                              原文见炎职院〔 2023〕21 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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